取保候审扣押物品能取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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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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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有权凭解除通知书领回被冻结的保证金。同样,只要扣押物品不属没收范围且期间无违规,取保候审期满后,这些物品应依法归还给当事人。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扣押物品能取回吗

一、取保候审扣押物品能取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法行为出现,则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可凭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此前被冻结的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期间所扣押的物品,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被依法没收,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后,这些物品应归还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因此,如果扣押的物品并不属于没收范畴,而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那么他们理应有权取回自己的扣押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扣押什么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四)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侦查终结,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第73条的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只要他们在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则在取保候审到期之后,他们将有权利凭借相关部门开具的解除通知书来领取之前被冻结的保证金。同样地,如果在扣押物品的过程中,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应当予以没收的范畴,并且在整个扣押期间内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这些物品理所当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归还给当事人,从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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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物品能取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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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权扣押物品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执法部门有权扣留与案件相关的物品。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案件真相能够水落石出,同时也能让诉讼过程能够更加顺利。但是,执法部门在进行扣押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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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办案人员索要,对不属于案件物品拒不退还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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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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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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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什么物品合法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确保证据完整有效。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嫌疑人,可取保候审。扣押物品需妥善保管,严禁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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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办案人员索要,对不属于案件物品拒不退还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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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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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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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领扣押物品吗
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把被扣押的东西取回来,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扣押的东西跟案件没关系,或者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没有实际作用,而且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流程,得到批准了,就有可能把东西领回来。具体该怎么做,得按照法律程序和执行机关的决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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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扣押物品怎么处罚
扣押的物品权属明确退还给受害人;权属不明确的按比例发还受害人;扣押物品不属于受害人的上缴国库。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会依法被判定对应的量刑,同时会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关于诈骗罪扣押物品怎么处罚的问题,下面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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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扣押物品算侵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对扣押的物品如何保管?
[律师回复]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证据,一旦出现灭失、毁坏或者被挪用等情形,会影响治安案件的正常处理,放纵违法行为,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对被扣押的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扣押的物品,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将扣押的物品放置于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备随时核查,防止证据遗失、毁灭或者被偷换。对于扣押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扣押物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将扣押物品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或者挪作私用。 关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方法:一是,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指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很难妥善保管,时间一长,这些物品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其证明力也难以保证,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也会给办案工作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在通过拍照、录相、清点登记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在扣押时以为与案件有关联,但在事后的调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物品实际上与案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尽快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该物品的原持有人。三是,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要是指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扣押的物品,有些是属于偷来、骗来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得到的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些在扣押时难以查清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扣押后查清其权利人的。虽然这些物品在扣押时不认为是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但一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应当在进行登记后立即退还给被侵害人,以保证被侵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四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如果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但有些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很难查找到被侵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物品范围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对于查获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方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权利人了解到有关情况后主动来公安机关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主动去查找权利人。只有在满六个月后,既没有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公安机关也无法查清权利人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对扣押物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不论是进行公开拍卖,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的款项都应当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不得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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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在事故责任明确之后就可以取车,大事故要等待车辆鉴定报告下达三日内不申请重新鉴定,就可以取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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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证据,一旦出现灭失、毁坏或者被挪用等情形,会影响治安案件的正常处理,放纵违法行为,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对被扣押的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扣押的物品,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将扣押的物品放置于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备随时核查,防止证据遗失、毁灭或者被偷换。对于扣押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扣押物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将扣押物品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或者挪作私用。 关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方法:一是,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指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很难妥善保管,时间一长,这些物品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其证明力也难以保证,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也会给办案工作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在通过拍照、录相、清点登记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在扣押时以为与案件有关联,但在事后的调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物品实际上与案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尽快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该物品的原持有人。三是,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要是指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扣押的物品,有些是属于偷来、骗来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得到的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些在扣押时难以查清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扣押后查清其权利人的。虽然这些物品在扣押时不认为是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但一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应当在进行登记后立即退还给被侵害人,以保证被侵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四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如果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但有些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很难查找到被侵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物品范围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对于查获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方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权利人了解到有关情况后主动来公安机关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主动去查找权利人。只有在满六个月后,既没有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公安机关也无法查清权利人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对扣押物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不论是进行公开拍卖,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的款项都应当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不得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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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对扣押的物品
[律师回复]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证据,一旦出现灭失、毁坏或者被挪用等情形,会影响治安案件的正常处理,放纵违法行为,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对被扣押的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扣押的物品,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将扣押的物品放置于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备随时核查,防止证据遗失、毁灭或者被偷换。对于扣押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扣押物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将扣押物品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或者挪作私用。 关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方法:一是,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指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很难妥善保管,时间一长,这些物品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其证明力也难以保证,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也会给办案工作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在通过拍照、录相、清点登记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在扣押时以为与案件有关联,但在事后的调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物品实际上与案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尽快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该物品的原持有人。三是,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要是指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扣押的物品,有些是属于偷来、骗来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得到的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些在扣押时难以查清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扣押后查清其权利人的。虽然这些物品在扣押时不认为是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但一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应当在进行登记后立即退还给被侵害人,以保证被侵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四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如果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但有些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很难查找到被侵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物品范围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对于查获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方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权利人了解到有关情况后主动来公安机关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主动去查找权利人。只有在满六个月后,既没有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公安机关也无法查清权利人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对扣押物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不论是进行公开拍卖,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的款项都应当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不得截留或者私分。
暂时扣押物品是侵占吗
[律师回复] 对于暂时扣押物品是侵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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