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撤销乃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取保候审者的正当权益,以及确保待决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地审理。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撤销取保候审是否将引发拘留,然而它明确规定了当撤销取保候审时,应立即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机构。若在此期间内查明被请求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应立即撤销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若因被请求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撤销取保候审,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拘留。然而,若因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且案件尚未审结完毕,则可能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例如拘留。因此,是否会面临拘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司法机关的裁量。若因被请求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撤销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拘留;若因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且案件尚未审结完毕,则可能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解除取保候审还有事吗
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事儿了,而是表示负责立案调查的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因此在缺乏额外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要知道,取保候审期通常只有1年,若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以此支持对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警方只得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只有当接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时,这起纠纷才能视为圆满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撤销取保候审之举措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理。然而,应当明确的是,撤销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拘禁措施的实施;但是,在查明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且相关案件尚未终结时,排他性决定被拘留与否仍须考虑到多种复杂因素以及司法裁量的结果。简而言之,撤销取保候审之后,是否对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应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法律裁决来进行判断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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