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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行政拘留措施的强制实施。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形之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将继续执行。
然而,若被申请方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暂时终止执行的,则可依法暂停该项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对象通常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客体乃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则被诠释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以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对象且能够对其权益与责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从通用性角度来看,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拘留的执行往往无法避免地继续进行。主要是由于在该阶段中,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仍会保持其强制力并持续实施。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被申请人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暂时停止执行具有必要性,那么他们有权依法提出暂停执行的请求。这种做法充分展示了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到了行政管理的高效性。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情况仍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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