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提审意味着什么
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即是在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院有义务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有组织的质询活动。
依据我国各项相关律法的规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时,都应该与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流,同时还要倾听他们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主张,并将这些信息详细地记录在案。如果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表达了他们的观点和建议,那么这些材料也必须附着在卷宗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二、检察院提审一般多长时间
关于提审的频次和时间并无固定标准,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逮捕程序之后的提审环节,仍然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而最后的案件审判则归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之内。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际,侦查人员对其展开的讯问工作必须在严格管控的看守所内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行经审判阶段进行提审,或者称之为关键性的质证环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对具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大致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各方人士的观点和意见,同时还需要对这些意见进行详尽的记录,并且将书面形式的意见附于案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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