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赔不赔
按照现行相关法规条例,当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害时,若确认该机动车辆负有主要责任,应首先由负责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所负担的赔偿额度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全额赔付;如上述赔偿不足以覆盖当事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则需由负责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此期间产生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保险公司的工号要注销了才能重新办吗
在保险行业中,每个从业人员仅能持有唯一一个工作编号。因此,若工作编号未能及时注销,即便员工已经离开某家保险公司,他也无法前往其它机构任职。原因在于,依据工作编号便可轻易查询到其以往曾服务过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未进行注销的工作编号等同于员工在结束原任职务之后并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务合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辆而言,首先应当由强制性保险的承保机构按照其所设定的最高赔付额度进行全额理赔。然而,如果这一赔偿金额无法完全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那么就需要由商业保险的承保机构根据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对剩余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应的赔偿。这种制度安排的初衷在于切实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制保险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赔偿保障,而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业保险的力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可能产生的损失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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