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上是孩子名字,夫妻双方算无房吗
依据法律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子女姓名之人,其所持有的房产将全部归属于子女名下。由于不动产权的属性取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情况,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记录的内容,此房产应完全归属于子女。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作为权利人享有所持动产物权之证明而存在的重要文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各项事宜,理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信息保持统一;若出现记载不符之处,除非经由充分的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均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信息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产证上是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吗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进行租赁交易的,然而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准则:
首先,对于那些个人居住时间未达到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而言,是不被许可进行租赁行为的;
其次,如果购买者出于某种极端情况下不得不转让其所拥有的经济适用房,那么也必须根据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原价、折旧率以及物价增长水平等多项因素来计算回收价格,并严格按照这个价格收回经济适用房;
最后一点,倘若投资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年限已经超过了五年,在此情况下若想进行出售,就必须按照当地同等条件下的普遍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额比例,向国家缴付相应的土地收益等款项。关于此类款项具体的支付比率,将由各地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同时政府部门也有权优先选择回购这些已租出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房产证上标注了子女的姓名,则可表明此房屋归属子女所有。究其原因,乃是由于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须遵循登记生效之原则,房产证上标注何者之名,便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由谁拥有。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正是权利人为其所享有不动产物权之凭证,其之上所载列事项,务必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若存在不一致之处,除非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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