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合同必须备案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完成备案亦具有合法效力。
首先,为求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与稳健发展,避免卖家采取一房多卖或非法投机行为,从而损害买家的利益,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强制要求进行备案。
其次,鉴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备案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该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则应按照约定执行。但需注意的是,若其中一方已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予以认可,则不受此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关于解除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退款时间方面,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并未进行明确规范。
然而,根据通常情形分析,开发商将有义务在一个自然月内将全额购购房款归还给业主。若开发商未能积极配合履行此项义务,业主则有权诉诸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其立即解除销售合约及按照法定程序返还款项。但是请注意,在此过程中,如未经过法律认可的解除程序而擅自解除房屋销售合同,业主可能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即便是未能进行合同备案亦具有法律效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全以及平稳运行,预防卖方对买方权益造成侵害,买卖合同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然而,即便出现了未能及时办理备案的特殊情形,法院仍将不予支持以未曾备案为由主张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若是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就应遵循该项约定予以执行。倘若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得到了对方的认可,那么便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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