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留下的房产被兄弟改到名下如何追回
在房地产纷争方面,维护权益的主要途径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各方应寻求通过友好协商来妥善解决问题;
其次,若无法达成和解,当事人有权请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调解;
再者,如果调解尝试无果,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如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也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老人留下的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
倘若在规则效力范围内并不存在其他任何无效的情况,那么,不受公证程序约束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遗嘱本身可能会因为以下因素而呈现出无效性:
首先,伪造的遗嘱必定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起草者必须在立嘱时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在遗嘱起草过程中,遗嘱人并未表现出足够的行为能力,即便他/她日后恢复了这种能力,这份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再次,若立遗嘱人在撰稿当时拥有行为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却失去了这种能力,这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效力的失效;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立下的遗嘱也将被视为失效的。此外,如果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下了足额的遗产份额,则此份遗嘱应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若遗嘱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受到欺诈或胁迫的影响,那么这份遗嘱也会失去其有效性。只有在遗嘱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并未感受到压力或欺骗,这个时候他们签署的遗嘱才可以被视为真实意愿的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有多种合法有效的维权手段可以选择,包括备受推崇的友好协商、依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调停以及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然而,当务之急是优先选择协商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考虑寻求调停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已经签署了仲裁协议,则可以直接向相关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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