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他们不得再次购买其他类型的住宅物业。
然而,如果该家庭所持有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已达到法定的五年期限,便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土地收益金,从而将手中持有的经适房转变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宅。如此一来,原有的经济适用房即可转变为具有自由买卖性质的商品房,财产所有人亦无需受制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约束,可以自由选购其他类型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二、上海经适房买卖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条例规定,上海市的经济适用房是允许进行买卖的。在满足五年买卖居住时间要求之后,只有得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并且履行了补缴相应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义务后,才能正式进入买卖环节。
具体来说,补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需按照当时同一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房价差异的80%来计算。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就可将原本的经济适用住房予以注销,实现拥有完整房屋所有权的目标,进而实现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不得再度购置其他类型住宅物业以供自身居住和使用。但是,若该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已经持有满五年时间,则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金,从而将原本的经济适用房转变为拥有完整产权的商品住宅。如此一来,原来的经济适用房便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自由买卖,不再受到任何相关政策的限制,同时,业主亦可根据个人需求自由选择购买其他类型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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