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看守所里执行书下来后,还会体检吗
为保证收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犯罪被判处收监的人员必须在实际执行前接受身体检查。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传染病病原体在押犯人群体之间扩散,以及对监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对于任何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的犯罪者,都将无法通过体检关卡,被剥夺收监资格。因此,在被判定拘役后,罪犯会被羁押于地方法院指定的看守所内。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体检流程,确保身体健康无碍才可进行入所程序办理。这样既能保障监区罪犯群体的整体身心健康,又能有效控制违禁物品流入,确保监管秩序不受影响。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在看守所里羁押期间需请律师吗
关押于看守所之内的人士并非必须邀请执业律师进行代理,究竟是否聘请律师由其本人自主作出决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当犯罪嫌疑人受侦查部门首次询问以及遭遇强制措施之后,即可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此案件侦查阶段,仅允许委托律师担纲辩护人的角色。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依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定有罪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收监执行的罪犯,其在正式执行刑罚之前务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工作,以防不虞之患,预防可能导致卫生疾病在监狱内蔓延,影响到监狱整体环境的安全性。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存在传染风险因素的罪犯,为确保其身体与心理健康状态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同时也为了避免违禁物品的流入和监管秩序遭受破坏,他们将会被暂时拘留在特定的看守所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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