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是儿子的名字,母亲还在能要土地吗
已被确权授权给其子的那部分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更改。确权认证的仅为土地使用权部分,而该使用权乃是由家庭成员集体共享拥有,并不构成父母的个人财产。若涉及到分家析产或双方自愿分割使用权的情况时,亦不得单独一方擅自进行变更操作。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土地确权是否由法院管辖
关于土地权属纷争问题,应交由乡镇或者县级乃至其上一级(包含本行政级别)的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处理;若镇、县以及市等地区下属的各地人民法院存在管辖权,亦可接受此类诉讼请求并展开审理。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庭的审级会设定为基层法院级别。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首先应该先由各当事人之间自行商议解决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经过明确的法律程序确认并得到官方认可后授予子女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调整。关于所有权问题,我们只需要关注土地使用权这一环节,其使用权应该是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非仅仅属于父母的私人财产范畴。因此,在面临分家析产或者双方自愿分割使用权等情况时,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擅自做出改变。为了保证土地权益的合法性以及稳定性,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维护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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