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回迁房交易事务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那么他们有权向位于回迁房所在地的公正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房产证以及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对于涉及到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正机关提出申请;而对于涉及到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及遗嘱等公证事项,则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二、购买回迁房有什么风险吗
首先,关于房屋产权证件的获取,实际上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因素。就暂未取得房产证这一情况而言,如果卖家或买家对所涉物业的价值有着高度认可,他们可在深入沟通并达成共识后,选择采用"公证赠与"这一途径来完成交易。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表面上是在办理公证赠与物业的相关手续,但实质上仍然是一种二手房交易行为。因此,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双方之间具有极高的互信度。待房产证正式颁发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过户手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多种复杂原因,许多"回迁房"可能无法顺利领取到房产证,从而导致其无法按照常规程序进入市场流通。
其次,对于那些选择使用"公证赠与"方式进行交易的买家来说,他们将无法申请按揭贷款,只能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购买物业。若在居住期间,买家希望将该房产再次出售,例如面临紧急资金需求时,那么这套尚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将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也无法再次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进行出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一套住房的赠与行为只能进行一次。这样一来,买家将无法实现资金的变现,最多只能通过出租的方式获取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处理涉及回迁房屋交易事宜时,倘若买卖双方能够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回迁房屋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交包括申请书、产权证书或者是房产证明以及购房买卖合同等在内的详细书面资料。对于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公证事项,应当向该不动产所处地区的公正机关提出申请;而对于涉及到不动产的委托授权、声明书、赠与协议以及遗嘱等方面的公证事务,则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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