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方面产生的争议或纷争,必须采取行政解决方案或司法途径予以处置。例如,在行政解决方案中,您可以选择向相关的社会劳动行政保障机构进行投诉或申诉;
至于司法途径,则可径直向所属地方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社会保险追缴劳动争议具体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雇员投保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缴或缴纳不足部分,并且从欠缴之日开始,每日需额外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欠缴金额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面对社会保险争议或者纠纷时,选择适宜的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是十分必要的。从行政层面来看,我们可以寻求并向当地的社会劳动行政保障机构进行投诉或者申诉处理。而就司法层面而言,我们也可以直接向相应的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维权行动,其宗旨都是为了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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