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赔不赔折损金
关于汽车折损费用是否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这一问题在行业中存在争议。
根据现行车险规定,其主要负责包括汽车本身损失及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在内的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车辆因使用年限增长所产生的折损现象,保单并不提供赔偿。对于这一问题,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来达成赔偿方案。
具体来说,在车辆赔偿项目中,确实存在"车辆伤损贬值赔偿"的条例,只是这部分赔偿内容并未纳入到主流的车险范畴之内。因此,若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因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而启动的司法程序,其合法的管辖权法院应包括:运输工具在所属公司进行登记注册之所在地;运输目的的具体地点;保险损失或事故的实际发生地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等多个因素。对于涉及到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正在进行运送过程中的货物的保险合同法律纷争,应由被告人所在辖区的法院或者当地法院对有关案件拥有裁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针对车辆发生损坏所产生的折损费用是否有资格申请理赔的事宜,行业内部存在着显著的争议与分歧。身为车险产品的核心内容之一,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保障范围被牢牢锁定在规定之中,然而由于车辆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引发的折损情况却并未包含其中。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保险公司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与协商,尽管现行法律法规中确实存在着“车辆伤损贬值赔偿”的相关条款,但是这并不属于主流车险的保障范围之内。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最终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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