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警察职员尊严和权益的嫌犯通常会遭到作者长达10日的刑事拘留,亦可延长至最多37个自然日。当公安执法机构认定有必要对查获的被拘禁人士进行逮捕时,他们必须在拘押期截止前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逮捕的书面文件并请求其在接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逮捕的决定。若检察官裁决批准逮捕,则拘捕人将按照检察官的命令释放或者面临正式逮捕,此时刑事拘留期限终结;如检察官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被拘禁者将被释放,刑事拘留也随之结束。
然而,在拘留期间提交审查批准的最长时间限制为30个自然日。因此,拘留所内的拘留期限总计可以达到37个自然日的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任何情况下,对警察进行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其被判定有罪并判刑。唯独当证据确凿证实其确实犯下了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才能依法予以判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并不能作为案件审理完毕以及不会判处刑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涉嫌侵害警务人员尊崇地位之违法行为者,其最多可能遭受为期10至37天的行政拘留处罚。然而,若公安机关欲对该等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措施,则必须在行政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策。若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被拘押之人的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即告结束;反之,若未获批准,则将被依法释放出狱。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者的法定拘留审查时长上限为30天,因此实际的拘留时间理论上可达到37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