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书面表述,这是根据刑法加以规范的一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特指当事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各类必要的技术支持;
此外,还可以包括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服务等内容的协助行为。
然而,在这类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环节中,每个参与者是否能被视为主犯,则取决于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了主要角色,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员,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都将被视为主犯。对于这些主犯,应当依据他们实际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介绍人有罪幺
在“帮信罪”案件中,担任介绍者角色的人员属于协助犯,将依据其情节轻重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此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帮信罪介绍者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将依照应受惩罚更重的法规进行定罪处罚。对于部分存在单位犯罪现象的案件,针对涉案单位将被判处罚款,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可能的罚金处罚。
此外,若同时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将按照应受惩罚更重的法规进行定罪处罚。
在认定“帮信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方面要求为一般主体;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严重的支持。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参与了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指的是,行为人虽然不是直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员,但因明知他人正在进行此类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和帮助,以实现彼此之间的罪恶勾结。就共同犯罪而言,主犯与否的判断标准取决于他们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若某种行为人先后组织或者领导了犯罪团伙,或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事件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的,都将被视为是主犯,并且要对自己所涉及的或者其有组织、指挥性质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