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拖车费
1.若因交通事故,导致交警需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并进行相关调查的措施而产生了拖车费用,则此类费用原则上并不被视为直接损失部分,因此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将不予理赔。同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事故方当事人收取此类拖车费用。
2.如果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以至于无法自行行驶移动,此时需要通过拖车来完成移动运输工作,那么这部分产生的拖车费用通常会被认定为施救费范畴。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有权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该笔费用进行报销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凭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在进行保险索赔时,误工费问题是涉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他们仅需在受害者能提供充分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会对误工费进行赔偿。兹将提供误工费补偿所需的证据以及如何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分享如下:
1.证实误工费的证据:此方面需包含以下两个因素:㊀治疗医院所开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息疗养时间;㊁法医鉴定所确认的休息疗养时间。
此外,还需提供以下几种出于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果受伤者有稳定工作且因此次事故导致收入损失的话,则单位须提交详细的收入减少证明;若受伤者没有稳定工作,但在事故发生之前曾从事过某种劳动,那么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当然,受伤者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亦不可少。
2.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具体金额主要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收入水平来确定。
其中,误工时间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予以确认。若受害者由于伤残原因而长期误工的话,误工时间可延续计算至伤残评定的前一天为止。关于收入水平方面,如果受害者拥有稳定收入,误工费就应该按照他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至于那些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他们的误工费则参照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确实证据来证明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那就可以参考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上一个年度的员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当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交通警察扣除相关车辆时发生的拖车费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被视为直接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往往不会对此类费用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部门同样不能够向事故责任方收取类似的费用。2.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遭受严重损坏以至于无法自行移动,需要使用拖车进行运输,那么这部分费用通常会被认定为救援费用。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在其所承担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该笔费用进行报销,但是必须要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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