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终止吗现在
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取保候审程序可能将会自动终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倘若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该期间出现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或者在案件本身的情形发生转变时(例如,证人证言的变动,犯罪情节的减轻等),司法机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之前已经实施的强制措施进行相应变更,甚至有可能撤销取保候审的执行。除此之外,当案件进入法庭审理环节并宣告结束,亦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到期之际,原本已被启动的取保候审程序将自动告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留案底
在法律制度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记录。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实行对于被采取者而言并无显著影响;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制度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有可能面临终止的境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之规则,当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待决案件的客观形势发生转变,司法部门都具有权利对原有措施进行变更或者废止。与此同时,一旦在审判过程中结案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这个程序也会自动停止运行。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取保候审的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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