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对于批准逮捕决定进行了更改,而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措施的存在。这种方法让犯罪嫌疑人在提供保证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人之后,可以在不影响到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的前提下,暂时解除对于他们的羁押状态。批准逮捕决策出自于法院之手,负责裁断是否需要逮捕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取保候审只是对于羁押状态的一种短暂替代方式,而批准逮捕则是关于决定要不要将涉嫌人士正式收入监狱的严肃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并非变更逮捕决定,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一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以提供保证金或者寻找保证人为方式,在不妨碍案件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得以临时性的解除人身限制。而决定是否实施逮捕的权力则归属法院,并透过严谨的司法程序来判定嫌疑人是否需要被正式逮捕。因此,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取保候审实质上是对羁押状态的一种替代措施,而批捕则是决定是否正式逮捕嫌疑人的关键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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