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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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未足额支付薪资需承担的责任包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则按应付金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务关系,企业需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月工资高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
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怎么赔偿

一、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怎么赔偿

关于企业因未足额支付员工薪资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和足额地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上述情况将被劳动行政部门强制要求限期予以补发;

然而劳动报酬如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依法支付欠缺的部分给劳动者;如超过执行期限仍然未能完成支付,那么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之间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关系,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相应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来说:经济补偿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总年限来计算,即每满一年均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标准;对于工作年限已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该补偿年限也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至于工作时间尚不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只需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远超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相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准,并且支付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在此所述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否要求补偿

若未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享主要求赔偿,此时,您可选择去社保局进行投诉或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并足额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会发出限期缴纳或补充缴纳通知给该单位。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以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雇主应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向员工全额支付其薪资,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首先,劳动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勒令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若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须补充所缺之额;其次,如若企业逾期仍未支付,则需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比例支付赔偿金;最后,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与企业之间的劳务关系,而企业则需根据员工服务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式为: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标准支付,但最长支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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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怎么赔偿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怎么赔偿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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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未足额发放员工加班工资被罚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未足额发放员工加班工资被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某公司因不服北京密云县劳动和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密云劳保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作出终决,维持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决定。2006年4月1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日内,向赵某补发加班和加付应付工资金额1倍的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处理决定。当月2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限其于2006年4月29日前改正“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向赵某补发加班工资及赔偿金。该公司诉称,2005年12月30日,赵某向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多次安排其从事加班、值班工作却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06年4月4日和11日,公司提出申诉材料,证实在赵某正常工作岗位上从事加班部分加班工资已足额或超额支付了,对其值班部分公司已按日给付了值班费。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听取公司申辩情况下,向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赵某和单位间因值班、加班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解决。请求撤销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审审理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举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案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案件中,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于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构成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而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处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且裁量适当。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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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怎么赔偿
企业未足额支付薪资需承担的责任包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则按应付金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务关系,企业需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月工资高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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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未足额发放,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文不赘述。)
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责任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
第一组、
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的简要介绍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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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如何赔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如何赔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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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离职后还能讨回公司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单位没有支付离职员工的工资是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是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索赔的。
1、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大),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单位支付工资;
3、员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工资支付;
4、仲裁后单位拒不支付可向强制执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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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足额发放,应当认定是拖欠劳动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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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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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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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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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工伤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是否算劳动报酬?
[律师回复]
1.工伤期间应该按以前的岗位工资发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己愿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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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发放工资可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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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资未足额发放,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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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文不赘述。)
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责任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
第一组、
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的简要介绍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我对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一、法律后果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二、如何应付
  1、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资料.然后去你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对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问题的解答
工资未足额发放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
[律师回复] 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文不赘述。)
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责任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
第一组、
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的简要介绍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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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发放工资能解除合同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足额发放工资能解除合同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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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吗?
[律师回复] 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文不赘述。)
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责任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
第一组、
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的简要介绍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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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订合同上班,现在正在休产假,请问一下未足额发放生育津贴怎么办?
[律师回复] 高女士于2008年7月入职思创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月工资标准10000元。思创公司虽一直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但缴费基数低于高女士实际工资标准。
2014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宫产一名男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产假共143天,经社保基金核算,高女士生育津贴为16256.93元,现已由思创公司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认为思创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故要求思创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女士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因思创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数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故而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理应由该公司补足。最后,法院判决思创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之标准支付高娟生育津贴差额。
违法约定生育津贴法院不予认可
齐女士系汇仁公司职工,担任该公司营销总裁,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2014年2月齐女士确认怀孕,自2014年5月1日汇仁公司与齐女士签署《休假待岗协议》,双方约定齐女士自2014年5月1日起休待产假,汇仁公司每月向齐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费,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齐女士)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并且给予(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元/月产假月数、奖金的奖励,该部分奖金将按照半年一次两年发完,第一年发放三分之二,第二年发放三分之一”。齐女士于2014年10月剖宫产一名男婴,共休产假共143天,汇仁公司已将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贴向齐女士支付。齐女士产假结束后未返岗工作。汇仁公司认为双方《休假待岗协议》中约定了生育津贴差额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齐女士没有在产假结束后到该公司工作,故该公司无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系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系女职工应享受的法定权利,然而汇仁公司与齐女士签署《休假待岗协议》第五条约定实质上将上述权利变更为企业奖励,且附加“正常上班”之义务,确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悖,实属无效约定。最后,法院判决汇仁公司按照齐女士生育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齐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拒不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宋女士于2008年6月入职千家公司。2014年5月宋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98天。千家公司曾为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经社保中心核算,宋女士此次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总额为10384.73元。千家公司认为宋女士不符合国家二胎生育政策,故未向宋女士支付上述生育津贴。2014年11月宋女士向千家公司提出离职,离职理由系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并以此为由要求千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千家公司未依法向宋女士支付生育津贴,确属于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宋女士以上述理由提出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千家公司应向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上述法律法规所载明的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拒不支付、约定支付条件均与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的权利,避免因小失大;女职工则应当全面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通过合法、合理途径保障自己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报酬未足额发放,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律师回复] 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文不赘述。)
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责任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
第一组、
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的简要介绍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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