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会算在刑期里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则羁押期间可按每一天折抵为相应的刑期。而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先行羁押手段,因此,它所持续的时间亦将被计入刑期之内。换言之,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倘若他们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拘留过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时间理应从其刑期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会通知家属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在任何性质的看守所里面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所有被拘留人员的亲属都应被告知该消息,这个告知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拘留通知后的第一时间,也就是24个小时之内完成。
然而,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亲属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时不通知,以避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也就是不迟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限自法院作出明确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之前所实施的任何形式的人身拘禁,包括刑事拘留在内,都可以予以等额抵扣刑期。因此,对于那些最终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如果他们在此期间曾经受到过拘留的处罚,那么这个拘留的期限将会从他们的刑期中相应地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