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被取保候审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法律条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将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待遇:
1.如果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那些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指控的人,只要他们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有益的价值,并不存在被释放后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那么也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3.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她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样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4.当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到期,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相关人员也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情形下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如果被告人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风险,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避免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再次,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患、生活无法自主,或是孕期或哺乳期妇女,也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满足羁押期限,但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此时也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特定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行为易于处置并可能导致较轻处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并且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间,并且对社会没有危害性;以及在审理期限届满后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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