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间亦应享有购买社会保险福利的权益。作为劳动奉佣关系的一部分,无论试用期间长短,只要雇主与受雇者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便有义务依照规定交付社保费用,同时确保达到本地相关保险最低限额。依据现行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为本单位的员工向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备案手续。如未履行此等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指派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费用给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员工试用期间主动离职还需要赔偿吗
当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辞职时,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对其作出任何经济补偿的;
然而,若有不当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并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的,该员工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倘若该员工背离雇佣期间的既有承诺或违反了与保密协议相关的条款,进而导致所在单位承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还应负责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应该拥有参与社会保险福利活动的权利。作为劳动力供求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试用期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真实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那么雇主就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并确保其能够满足本地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保险设定的最低额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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