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警察传唤可以不去吗
若不幸遭受警方传唤,于情于理都需要全力配合调查,倘若无充分理由予以拒绝,便有可能面临强行传唤。警察传唤之别有二者,即为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任何市民在接到此等传唤通知之时,均应无条件地给予配合。倘若有人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且未提供具说服力的理由,公安部门有权视之为无缘无故地拒绝接受传唤或故意逃避,进而运用强行传唤这一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加以处理。
然当依法进行强行传唤之际,警方有权对当事人的自由范围施以适度限制,将违法嫌疑人带往公安局或设定好的地点接受问询。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使用手铐、警绳等具有约束性质的警用器械。另外,在执行强行传唤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传唤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同时还需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多种途径,将相关信息传达给被传唤人的家属知晓。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被警察传唤一定会刑事拘留吗
面对来自警方的传唤指令,当事人并不一定会被刑事拘留。传唤仅为获取案件证据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其与刑事拘留并非同一概念。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若涉嫌犯罪并可能采取逃逸、销毁证据等行为,警方则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
然而,拘留与否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判断,且须经警方认定拘留具有必要性,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倘若您有幸接收到来自警方的传唤通知,那么您应当全力以赴地配合他们进行相关调查工作。警方的传唤行为可以划分为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两种类型。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毫无保留地予以配合,如果有人拒绝并且未能提供充足的理由,警方可能会将其视为无缘无故的拒绝或者是有意逃避,从而采取强制性的传唤措施。在实施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警方有权对当事人的行动自由加以适当的限制,并将其带到当地公安局或者其他指定场所接受进一步的询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具有约束力的警用器械,同时必须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传唤的具体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并且需要通知到被传唤者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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