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判几年可以监外执行
如果满足相关条件,便可暂时执行监外处理,而并未规定具体的期限限制。对被判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可暂时予以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狱外安置治疗的;2、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3、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一般判几年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并未实际触及被告人所应承受的刑罚期限规定。这种司法手段通过为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是寻找保证人等方式,使得他们在未对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产生实质性干扰的前提下,能够暂缓接受羁押监管。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以12个月为上限,但具体实施与否及其所遵循的具体条件,则需依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各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若能够满足相应的特定条件,那么便可以临时进行监外处理,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规定。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来说,倘若出现了以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考虑暂时实行监外执行:1、身患严重疾病,必须在监狱之外进行妥善安置和治疗的;2、怀孕妇女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母亲;3、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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