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的理赔就是拒赔吗
并不是这样。实际上,以下几种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首先,若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并不在所购买保险产品的条款规定之中;
其次,是所谓的“等待期免责”原则,即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遭受相关风险,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给予相应赔偿;
再次,保险合同中明确列举了一些排除性条款或者被称为“免责条款”,也就是所谓的“不保事项”;接下来,没有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也是保险公司拒绝对客户进行理赔的理由之一;
最后,若被保险人为自杀行为或涉及故意犯罪的事件,保险公司同样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拒绝对其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保险公司的工号要注销了才能重新办吗
在保险行业中,每个从业人员仅能持有唯一一个工作编号。因此,若工作编号未能及时注销,即便员工已经离开某家保险公司,他也无法前往其它机构任职。原因在于,依据工作编号便可轻易查询到其以往曾服务过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未进行注销的工作编号等同于员工在结束原任职务之后并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务合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实际上,这并非完全如此。保险公司的确享有在某些特定状况下拒绝理赔的权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一,发生的事故并不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畴;第二,投保人未能严格遵守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存在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取赔偿的行为;以及第四,保险期限已经超过或者保险金额已超出了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选择不予提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