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警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作为司法系统中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刑事警察队伍在履行职责范围内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有关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建议与申请。
然而,最终决定是否采纳以及如何执行该措施的权力仍然掌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手中。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得以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警队可以多次刑事拘留吗
若案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之情形,刑警部门有权对嫌犯实施数次刑事拘留措施。然而,每次拘留必须具备全新的犯罪事实或者确凿无疑的新证据作为支撑。同时,刑事拘留的总体时间不应超出三十七日之限,每一次拘留申请还须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批程序。倘若案件情况错综复杂,需进一步展开深入调查取证工作,则嫌犯有可能被正式批准逮捕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身为司法执法机构的刑事警察,有权利依据相关法规,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交对犯罪嫌疑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提案。然而,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手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被批准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及程序的严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