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释与拘留皆为强制性手段,然而两者性质及严苛程度却大相径庭。相对而言,拘留作为一项更为严格的举措,主要适用于可能面临较高刑期或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而被判定有罪之人。
至于保释,则更为宽泛,其对象往往是可能受到较低刑罚、具有特别条件或情况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和结案都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可以考虑批准采用保释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留或者被独立适用附加刑法;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超过有期徒刑等更重的刑罚,但若采取保释措施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采取保释措施,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保释措施。保释措施将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保释与拘留皆被视为强制措施之一,然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相较于拘留,保释显得更为宽容,主要针对那些罪行轻微或者具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员。而拘留则是更为严厉的措施,通常适用于可能面临严重刑罚或者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罪犯。这两种强制措施充分展现了法律的精确性以及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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