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尚未归案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并无受到实际的羁押限制,但通过保证人或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的方式来确保其能随时随刻接受传唤和问询,此即为我们所熟知的取保候审制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项保证并非代表着行为人未经处理或者判决,而仅仅是允许其在案件审理流程之中能够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行动自由。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确保诉讼过程得以顺畅地推进,同时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羁押现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采取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方式来申请取保候审,从而能够确保他们能够按时接受法律机构的传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被申请者尚未受到任何法律程序的处置和裁决,而只是给予了他们一定程度上的行动自由权。这项制度的诞生主要是为了简化整个诉讼流程、防止出现无谓的拘留措施,以及以维护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为最终目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