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当时能领走吗
在获无羁押的保释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原则上是被许可离开居所或拘留地点的,然而仍然必须遵循一些详细明确的条件和要求。譬如说,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原先居住的区域;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向司法机关汇报行踪以及保证会随时接受传唤以便随时提供参与诉讼程序所需的协助与配合。尽管如此,这种“离开”并不代表着全然的人身自由,事实上,他们仍处于一种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等待审判的状态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当天能办理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条件允许,通常情况下可于当日完成取保候审相关事宜。由于此类申请的审批程序相对简洁明了,仅需确保保证金已缴纳充足或者保证人能够准时出席,通常在短短的十余分钟内便可顺利完成各项手续的办理。
因此,在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充分条件的前提下,当天完成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若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处于羁押状态,则需要携带释放证明前往看守所进行接洽,相应地,整个流程所需耗费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是,无论何种情况,全面投入半天的时间总是足以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不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将依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判决书,为其办理出所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获得无拘束保释权利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离开原居住地或羁押场所,但在此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守相关细致入微的规定及要求。例如,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每隔一段固定时间便须向司法机构报告其行踪,并承诺随时接受传唤,以确保能够为诉讼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然而,这种所谓的“离开”并非意味着完全的人身自由,实际上,他们依然处在一个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待审状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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