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得以被判处缓刑,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其被判定为拘役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且年龄未满十八岁等等。当被告人被判以缓刑时,附加刑应继续予以执行,否则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是指宣告刑,并非法定刑。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来说,只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即可依法宣告缓刑,对于其中年龄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也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首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其次,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
再次,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宣告缓刑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并与特定的人员进行接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倘若被判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罚,则附加刑罚仍需继续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江西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对于盗窃罪的量刑准则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考量与衡量。一般来说,盗窃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在江西的标准通常是超过2000元人民币)即可被判定为罪行较重,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如果盗窃数额巨大(超过60000元人民币)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超过300000元人民币)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
在盗窃罪案件的审判中,如果被告被判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未成年人身份),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附加刑罚将被免除,而是需要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所宣判的刑罚并非法定刑罚,而是以宣告刑作为衡量标准。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龄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也有可能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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