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律法条文所确立的标准,凡采取暴力手段、胁迫方式乃至以其他任何不正当方式实施盗窃公共财物或私人财产者,均应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关于抢劫犯罪的定罪,它属于一种典型的行为犯罪。
然而,对于构成抢劫罪的具体金额以及情节该如何衡量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因此,只要行为人在现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当方式,不论其是否成功窃取财物,亦不论实际获取的财物数量大小,理论上来说都可以视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抢劫行为,对此情况,地方公安机关理应予以立案侦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海南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有几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抢劫行为中涉及到的公共及私人财产的价值判定,设定了以下三个明确的标准:
首先,若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之间,则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其次,当该类财产的价值达到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时,便可被视为“数额巨大”;
最后,当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0元并达到100000元以上时,将被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任何实施暴力行为、胁迫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试图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人,都将会被依法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在众多犯罪类型中,抢劫罪行尤为引人注目,不论最终犯罪分子是否达成了预期目标,只要其行动本身具有非法性质,那么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这是因为,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公民的财富安全,对所有形式的非法占有行为采取坚决抵制和打击的态度,绝不姑息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