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是否分主次
其识别方法可以具体如下所示:
1.在事先共谋的联合犯罪案件中,率先表达出犯罪意图之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而那些只是随口附和并表达赞同观点之人则通常被视为是从犯。
2.在同样是事先共谋的联合犯罪事件中,谋划与指挥整个犯罪活动之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而只被动地接受角色分配及遵守指令之人则通常被视为是从犯。
3.从参与联合犯罪的力度角度来分析,主犯的实际行动往往力度较大、手段较为残忍且技巧娴熟,而从犯的实际行动力度则相对较弱,或技巧运用尚显生疏。
4.对于那些多次参与联合犯罪的人或者全程参与所有联合犯罪活动的人来说,他们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反之,初次参与联合犯罪或者参与次数明显低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则可能被认定为是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受贿罪是否行为犯
在刑法理论中,受贿罪被界定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即是指犯罪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只有实践了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够被视为该罪行的既遂状态。
因此,只要涉案人员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实施了受贿行为,并且其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的心态,便足以满足受贿罪的完整构成要件。具体来讲,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务上所特有的优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的财物,并以之作为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交换条件的典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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