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认定
1、依据现行法规,支付结算乃指单位或个人在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中采用诸如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以及委托收款等多样化结算方式来完成货币的给付及相应的资金清算工作。因此,凡涉及到相关入账行为者皆视为构成支付结算,而入账金额便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支付结算数额。
2、关于帮信罪的定罪门槛,我们需要明确,须待其累计入账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予以定罪。换言之,只要有任何入账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便可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中的涉诈金额是什么
在满足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及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严厉的刑事处罚。
此外,若该案件还涉及到其他刑事犯罪行为,则将依据惩罚较重的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对于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明确规定,只有当帮信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定义,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况: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4)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5)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支付结算乃是为了实现单位或个人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货币交付以及资金清偿目的,主要是借助于票据、信用卡、汇兑等多种方式来达成。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涉及到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的入账操作都将被视为支付结算的一部分,而入账金额自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支付结算数额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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