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送外卖可以过吗
在被强制性约束并等待审判的过程中,即在取保候审期间,除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规之外,罪犯或者被告依然有权过着相对自由且正常的生活以及参与相应的职业活动。若他们有意从事外卖员这样的非紧急类职业,只要其行为及选择的工作性质不违背取保候审期间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例如必须保证始终居留于被许可的居住地点,并且不会对后续的传唤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等等,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完全有资格从事此类工作的。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真正投入到外卖员的工作岗位上去,还需要根据当地司法机构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二、取保候审送检察院什么时候找谈话
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检察官通常会在三个月之内与之取得联系,然而实际的期限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都不能被任何因素所阻止或停止。另外,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并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届满,也必须立即解除这一强制性的措施。检察院可通过面谈等多种形式来联络这些获准取保候审的人士,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的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人民检察院则需要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后,在短短一个月内做出明确决断。当面对特别重大或极其复杂的案件时,允许将决断期限延长至半个月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被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在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制度的原则下,实际上可以选择诸如外卖员、快递员等非高度紧迫性岗位进行工作。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确保其工作内容及行为方式皆无法违反取保候审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职责,例如必须始终居留在获准的居住地,避免对公安机关后续可能的传唤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等等。至于是否能够实际从事此类岗位,仍然需要根据所在地司法系统的具体规章制度予以全面评估并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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