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量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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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卖淫罪立案标准包括:犯罪嫌疑人具备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并实际实施了相关行为,如牵线搭桥、提供场所等,且被介绍对象确实从事卖淫活动。只要这些条件成立,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调查,深入侦查。这一标准确保了法律对卖淫活动的有效打击和整治。
介绍卖淫罪量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针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要有明确的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主观故意;

其次,需证实实施了实际的引诱、容留或者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例如牵线搭桥、提供场地等具体环节;

最后,被引诱、容留或介绍的对象也必须如实实施了卖淫活动。只要以上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法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和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构成条件

构成本罪所需具备的要件包括:首先,侵害的客体主要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为实际操作了介绍他人进行卖淫的事情;第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地意识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介绍他人卖淫的活动,且清楚明白这样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希望或者期待这种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及介绍或者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执法机关有权根据一定的立案标准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此种立案标准规定了以下几方面要素:首先,罪犯要有明确的引诱、容留乃至介绍他人参与卖淫活动的主观意图;其次,其必须实质性的执行了相关的行为,例如搭建平台、提供场地等;最后,被介绍的对象必须真实地参与到了卖淫活动中。只要以上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公安机关便有充分的理由启动立案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这样的立案标准旨在确保法律对于卖淫活动的有力打击和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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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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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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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如何量刑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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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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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关于介绍嫖客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这个问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卖淫者也是经当事人介绍的,介绍嫖客和介绍卖淫是两人以上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这种情况也构成介绍卖淫罪,构成介绍卖淫罪的通常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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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卖淫罪怎么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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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及判罚规则
[律师回复] 一、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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