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边控吗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取保候审并非必然导致被执行人员受到边控之限制。所谓边控,即对当事人的出入境行为进行限制的一项措施,通常仅适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存在潜在逃跑可能性之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如法院认为被告可能在审理过程中逃避应受之惩罚以及销毁、篡改重要证据、妨碍证人作证、联合他人串供等行为,且此种情形显得尤为紧迫及严重者,有权作出不得离境之裁决。
然而,最终是否实施边控则需视具体案情而定,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留案底
在法律制度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记录。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实行对于被采取者而言并无显著影响;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不一定会导致实施边控。所谓边控,实际上就是对特定人员进行出入境限制的措施,其针对的主要对象为那些存在潜在逃逸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法院认定某位被告人可能会采取逃避法律制裁、毁灭关键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等严重行为时,可以依法决定禁止该被告人离开本国领土。然而,是否需要实施边控,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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