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在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归属方面,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其中承包经营权真正归属于何人,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对应的那部分补偿权益理应就由该权利拥有者获得。具体来讲,第二条相关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详细阐述,在这个意义上,土地补偿费用主要是针对所涉及到的土地本身进行补偿,而若这种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那么这类补偿应该按照所有权原则分配给村集体,由他们最终确定整个补偿的分配方案。
此外,涉及地表附着物这部分的补偿费用,实际上也是对土地之上所附属的各类动产进行的赔偿,所以这部分费用也就相应地属于地面所有附着物的实际拥有者。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承包地被征用如何赔偿农户
当承包地被征用时,应赔偿其在承包期间所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即根据在征用前三年间该块土地的平均年产值,按比例给予六到十倍的现金补偿);对于需要为农业人口提供安置的,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结算;对于因此项征用到的土地附带设施以及配给住房等的拆除与处理,也同样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得到明确之后,其所涉及到的补偿权益自然应归属该相应权利的所有人。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土地补偿费用主要是针对土地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若属于集体性质,那么按照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将其分配至所属的村集体,并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至于地表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则应归属实际的所有人。我们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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