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亦可称之为“口供”,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相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向侦探、检察官及法官作出的口头陈述。在此过程中,供述部分常包含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言论,而辩解则主要反映出有益于此类人的陈述内容;
2.“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当着重调查案件证据并进行深入研讨,绝不可轻信口头证词。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若无其他确凿证据支持,便无法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并给予应有的刑事处罚;反之,倘若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而且充分,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
3.鉴于共犯口供的实质仍旧是口供,即便在理论上共犯关于案件事实的供述完全一致,也不够资格被认定为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
二、刑事案件是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者必须直接进入看守所,因为看守所是专门拘禁那些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余刑期限少于三个月,那么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相关刑罚。看守所接收并羁押被拘留者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实施拘留行为的保卫机关需要持有权限等级达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书,以此为凭借将被拘留人正式送往看守所。反之,如果没有此凭证,则不能接受这名被拘留者的羁押。
其次,看守所在初步确定收押申请后,会对被拘留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方面的检查。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合格之后,才会决定将该名被拘留者纳入到押解名单中。对于恰巧流程中的符合预先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策划尚未实施的犯罪活动、已经进行中的犯罪过程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是在现场目击整个犯罪经过的人认出并指控该犯罪嫌疑人;
(3)在当事人身边及其住所内发现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4)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曾试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跑;
(6)无法提供正确的真实姓名及住址资料,且身份尚不明朗的;
(7)有流窜性犯罪倾向、多次作案痕迹、以及结伙犯罪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1."供词"是指一切涉及犯罪分子或被告向司法机构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行为。在这其中,供认往往因为利己而有所隐瞒,辩护却为了减轻责任而试图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解释。2.在法律程序中,判决必须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轻易地依赖于供词。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仅仅依靠供词来判定有罪是不恰当的;然而,如果有其他充足的证据存在,那么即使供词一致,也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3.尽管共同犯罪者的供词可能保持一致,但这并不足以构成定罪的充分条件,因为供词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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