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套现类型有哪些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违规操作往往源于持卡人主观自发或者主动的个人不当行为,其中包括持卡人故意玩弄所谓的“他人消费,使用自己信用卡进行支付”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持卡人可以将其他人购买商品的账款转入自身的卡片账户中,然后以累积积分的形式来增加其卡片的价值,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被消费的商品方会向持卡人反向退还现金作为回报,对于持卡人而言,这样做无疑是一种既能满足自己需求,又能增加信用额度的双重好处。
然而这种暗藏风险的行为之所以能够频繁发生,则主要源自于众多银行在发放信用卡的同时,还普遍推出了各种增值服务项目,例如通过消费积分兑换各类奖品等途径,以此来刺激民众消费欲望,提高信用卡用户数量以及交易量。
其次,部分持卡人可能会选择和商户或者一些所谓的“贷款公司”、“中介机构”达成合作关系,通过向商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来获取套现资金来源。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利用商户的POS机设备伪造交易记录,将信用卡中的资金划走,然后由商户或者相关机构直接向他们支付现金,而持卡人所付出的手续费,相较于从正规银行渠道套取同样额度的现金要更为低廉。
第三个非法套现的常见手段,是一些持卡人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特定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实现,比如,借助于中国著名的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宝”或者中国移动公司提供的“网上购买充值卡”服务等途径,从而完成非法套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套现会被抓吗
套取信用卡现金无疑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若金融犯罪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信用卡欺诈行为,且在犯罪金额较大的情况下须承担相应刑责:其一,通过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额度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二,利用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其三,假借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持卡者通过虚拟消费、积分积累等手段,将他人实际购物品项的账款转至自身卡片账户中,从而获得相应的现金回报;其次,持卡者还可能与商家或者“贷款公司”、“中介机构”达成合作关系,在支付一定手续费之后,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记录的制作,进而实现套现目的;最后,持卡者也可以借助于网络平台或者特定公司提供的服务,例如使用支付宝或者在线购买充值卡等途径来完成非法套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