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先予执行费用通常在原告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由其预先支付,然而在案件最终裁决完毕并需要由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后,该笔款项将与其他诉讼费用一道由被执行人负责支付。
根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提起先予执行请求的一方必须向法庭提交相应的担保,因此在实践中,此类费用通常由提出请求的原告先行垫付,然后再视案件裁决结果决定具体谁来承担此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先予执行费如何计算
关于预先执行的收费基准为:因案件所涉金额各异,相应之执行费用收取亦有所区别。若申请执行之金额未达人民币10,000元者,应缴纳诉讼费50元;若申请执行之金额位于1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者,则应按照执行金额之0.5%予以计算支付;倘若申请执行之金额突破人民币500,000元大关,那么应按照执行金额之0.1%进行计算并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预先执行之相关费用原则上应由原告在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之前先行垫付。至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出来之后,该项费用将与其他相应的诉讼成本一并发还给被告负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预先执行的原告方必须提交保证金以作为保证,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原告常常需要先行支付这笔费用。然而,最终费用由谁承担还需视案件裁判结果如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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