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荒地归属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垦的土地虽然理论上所有权归属我国国家所有,然而实际的使用权益却被赋予了开荒者本人。在此情况下,如若已经取得了开垦地的使用权,则可申请补办相应的承包证书来巩固其合法性。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必须经过合法的承包合同签署程序,方能获得承包权力。反之,若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那么村委会有权依法回收该片山地的土地使用权。然而,村委会在执行此项决定时,须对开荒建设的投资成本或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公正的赔偿。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开荒地归属问题怎么解决
关于开荒地,必须明确的是开荒者并不具有绝对的使用权,更遑论长期使用权。对于此种情况,开荒者应与土地所有人(诸如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签署相应的合同来确认土地使用权。
2、倘若关于开荒地使用权出现争议,理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承担决策职责,若要回收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给予其合理的经济补偿。
3、当事人可选择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内,当事人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此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虽然从原则上来讲,开垦的土地归属于我国政府,然而,这些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却是由开荒者所拥有。对于已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经过申请后获取租赁证书,但是农村集体土地必须要在达成合法的租赁协议之后方能具备租赁权益;倘若没有签署上述协议,那么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便有权利收回土地,不过这时候需要合理地补偿给开荒者先前投入的资金或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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