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1.提请及接洽:任何公众人士或是具备法人资格之机构欲进行公证活动时,须向所处地区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书面请求,并按照规范填写相关公证申请表格。
2.审查阶段实施:申办人应对公证处在审验过程中的询问环节予以积极配合,谨慎确保所有在制作笔录中所确认的事项皆准确无误,如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况,亦可采用本人盖印章或右手拇指捺印替代。
同时,若公证处认定申办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尚有不足或者存在疑问之处,会以正式通知书形式通知申办者作出必要的详尽补充或者向相关单位、个人调取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公证处享有对事件实况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的权力和义务。
3.颁发公证书程序启动:在经过充分审查核实各项证据材料后,公证处将正式签发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公证处公证离婚协议怎么撰写
本协议离婚公证书之撰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明确提出本次公证申请的全部事项与公证书的最终用途;再者,详细列举所需公证的各类文书名目,并阐明了提供这些证明文件的具体名称数、份数等细节问题。
最后,明确体现公证结论以及相关涉及到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需要进行公证事务时,社会主体或法律实体应依照地方管辖权限,共同前往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提交明确的申请,并填写相关规定的标准表格。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有责任积极配合公证机关的审核工作,以保证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无误。在必要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使用印章或者拇指按压来替代传统的手写签名。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证据材料存在缺失或疑点,公证机关将会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或调取其他证明文件,同时也保留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的权利。经过全面的审查和核实之后,公证机关会正式签发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