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毫无疑问这是极不合理且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对于用人单位未能为我们提供就业机会的情况,同样是对劳动合同守约义务的严重违反。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经营状况许可的范围内,若由于生产安排等原因导致岗位暂时无需员工进行繁重的体力或脑力投入,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安排员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相应薪酬,标准可参照不低于劳动者基本工资水平的8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不可随意强制员工休用年假,详细界定包括以下几点:
(1)若企业真正出于工作需求而无法抽出空余时间安排职工休用年假,经过员工本人同意后,便可不必安排休年度假。在该情形下,员工如继续参与正常工作,则需按比例获得工资的3倍报酬;
(2)若员工本人以文字方式明确表示不愿休用年假,那么企业有权仅支付员工在正常工作阶段的薪酬福利。针对企业在解雇员工前未休用的年假的计算方法有二:一为当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之时,若未曾安排员工充分休息应有的年假,则须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可能休息的未用年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然而因折算产生的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另一种情况即是,尽管企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已经让员工休息了超过应休年假的天数,多余部分也无需再扣除回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此种行为不仅十分不当并且严重违背了法律精神及原则,甚至可能触及到刑事责任的边界。同时,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提供相应岗位的就业机会也是对劳务合同义务的重大违反。依据法律规定,当因生产计划或其他类似原因致使员工暂时无须进行工作时,雇佣方有职责为员工安排带薪假期,并且在此期间应向其支付不少于基本工资8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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