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案发时的受害者自主选择提供存在失真的陈述信息,那么其行为将符合犯下伪证罪的形式要件。从严格的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关于被害者这一角色,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其归纳为证人的范围之内。依据我国最为权威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有知晓并且具备案件相关实际状况知识的个体,他们在法律层面上均负有举证的义务。若有人企图欺瞒事实真相,制作假证并对司法程序产生干扰,那无疑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者并无法直接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控告或起诉,究其原因在于此类犯罪归类于公共检察部门的法定管辖范围内,理应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启动诉讼程序。
然而,受害者有权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向被告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为此项法律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倘若受害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主动作出了不真实的陈述,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了构成伪证罪的法定要件。在法律层面上,受害者被视为证人的角色。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个人都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有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并以此来干扰司法程序,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