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30天申请离职,后面这30天有工资吗
劳动者离职之后,薪酬结算事宜应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之际进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依据双方预先在劳动合同中所达成的协议以及这位劳动者在这段工作期间内正常付出雇佣劳动力的具体天数,来计算并发放给劳动者相应的薪酬收入。在此前提下,劳动者的薪酬收入应当以货币方式予以体现并且应当一次性地结清。换言之,在劳动者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全额支付劳动者的所有薪酬,供其承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正式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与之之间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即视为“无过失性辞退”,此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仍需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向该名被辞退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该名劳动者在同雇主单位的服务年限长达一年以上,则雇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对其作出适当的补偿,具体数额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员工离职之际,其报酬的清算应当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之时启动。雇主有义务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该员工所服务的具体在职天数,细致地核算并完成对报酬的一次性付清。由于报酬需要以货币形式予以表现,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全额地向离职员工支付其全部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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