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一定要纳税证明吗
的确如此。在实践中,误工费的赔偿往往需要提供个人完税证明作为基础证据。从理论角度而言,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被迫停滞或缓慢进行,发包方应尽力采取对策以弥补或减少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额赔偿承包商因为施工停滞、人员闲置、物资流动、设备迁移、物资库存以及物资构件积压等各类损失与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所征收的收入并不受到法律直接保护。尽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具有单方面性质,但其效力却无法与具备纳税证明的情况相提并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一直不让修车应该怎么办
(1)与保险公司进行斡旋协商,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考虑寻求法律途径以至诉诸法庭加以解决。
(2)倘若保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赔付义务,那么除了需向被保险方或受益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之外,还须对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误工费赔偿这一问题,往往需要提供个人完税证明作为有力的证据支持。当发包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或者进展缓慢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尽可能地降低损失,并且需要全额赔偿承包商由于停工所带来的各项损失以及相应的实际费用。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税收部门征收到的收入并不受到法律规定的直接保护,相比较而言,由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其力道较弱,并不能够与纳税人自行提交的完税证明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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