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起诉法院原告要去吗
在涉及到公诉的案件中,并未设置原告的角色,而是由检察机关,通常指的是检察院,代表国家代替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方完全有权利选择是否出席法庭,或委托代理人以出庭代表其利益。与此同时,被害方的代理人亦可参与庭审程序。然而,倘若在这些刑事案件中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方及他们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则需亲自出席庭审现场。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检察院起诉阶段取保难吗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倘若具备取保候审适宜性,所涉申请将可顺利获得受理并予以执行。
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向其明确要求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保证金。
如若符合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然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无法提供可靠的保证人或者无力支付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实行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诉案件的处理程序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取而代之的是由政府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以检察官的身份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而,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仍然享有出席审判庭并委托代理人代表自身权益的权利,该代理人将有资格在庭审过程中表达争议和意见。如果需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那么受害方及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必须亲自出席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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