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里面有不平等合约签了有效吗
在遵循当事人自意愿与法律法典约束前提条件下,所签署的不平等劳动契约视为有效;反之,如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则为无效范畴。在此特别注明,以下几类劳动契约将被认定为无效或其某一部分内容无效:
(一)借助欺骗、威胁或趁别人处于危险状态之时,使人在行为或信仰上偏离真正意义,导致签约或更改劳动契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通过取消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方式,导致签定的劳动契约存在重大不公之处;
(三)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劳动约定。关于劳动契约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产生的争议问题,均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或当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或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里有餐补的条款以后可以取消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和平等原则,以便达到各方都满意且协商一致的效果。
此外,还需保证遵守诚信原则,以免因为过急或随意签订导致白纸黑字的约束。因此,若合同已清晰注明提供餐补,那么无论是雇主还是员工,我们都应严格遵守这些约定。
如果企业欲取消餐补项目,必须充分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在达成共识后再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切勿轻率处理劳动合同事宜。如本人不希望餐补出现变化,企业亦不应擅自取消这一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遵循个人自主意愿以及法律规定的制约前提之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合理范围内,则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如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条款,那么契约将被视为无效。需要强调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中,契约或者其中的某项条款可能丧失其效力:(1)当雇主采取欺诈手段、进行威胁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对方在行为或信念上产生偏差,从而导致签约或修改契约的情况发生时;(2)当雇主试图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3)当劳动合同中的任何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对于此类争议,应当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定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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