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首先,关于补充侦查的适用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起诉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须进一步侦查的事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另一种则是由检察院自身展开调查,若有必要的话,甚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为其提供帮助与支持。
2、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且只有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进行结案。
3、对于因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而导致证据仍显欠缺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然坚持原有的观点,即认为该证椐仍旧无法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那么便有权利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补充侦查的定义旨在通过收集更多的案件相关证据,从而弥补在之前的侦查工作中所缺失或者薄弱的环节。
再次,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能够查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罪行本身以及具体的犯罪情节是否清晰明确,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充分,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无误;
2、案件是否存在尚未被揭露出来的罪行,是否有任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尚未受到追究;
3、案件是否属于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
4、是否牵涉到附带的民事诉讼情况;
5、侦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了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其它法律依据
二、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案件时若发现仍存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处,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部门进行深度补充侦查,同时亦有权自行开展侦办工作。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仅限于两次。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倘若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过程中认为存在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他们有权将此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或者自主展开调查工作,同时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其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无法得到满意结果的,则需要对此案件进行结案处理。第三,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检察院坚持不予起诉的时候,那么法院就有权利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后,补充侦查的定义主要是为了弥补原有的侦查环节中所存在的缺失或者薄弱之处,从而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全面地揭示出罪行、证据、性质等关键信息,同时还需要对是否涉及到尚未被揭露的罪行、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诉讼等问题进行详细审查,此外还要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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